一、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1. 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不具有货币属性
各国对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因国家经济实力和监管政策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并且会根据经济形势需要调整政策。总体而言,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认定持有虚拟货币违法,但对于是否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是否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等,立法态度或监管政策有较大差别。(见下表)
我国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告内容,目前对虚拟货币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态度体现为: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法定货币是法律赋予其具有在一国境内广泛流通,不受地域、行业、支付对象的限制,可用于偿付一切债务,具有绝对债务偿付效力的货币。上述监管文件对虚拟货币定性为:虽然虚拟货币被称为“货币”,但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禁止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交易活动。
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也未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监管政策认可虚拟货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禁止从事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
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除此之外,对于特定主体,还不得从事相应禁止行为:一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二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5. 返还虚拟货币,能否强制执行?
在涉及法定货币交付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借助银行实现资金划转。虚拟货币并非实体物,以比特币为例,其是由计算机生成的复杂代码组成,并没有物理载体,而且,由于没有中心服务器,也不存在统一登记或结算机构,因此,也无法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协助实施交付或划转动作。因此,当义务人拒绝执行虚拟货币返还行为时如何实现虚拟货币的强制交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司法实践中,有法院通过交易平台协助进行虚拟货币冻结的情况,也有交易平台自身涉刑事案件导致平台控制的虚拟货币被全部扣押并没收的案例
[5]。虚拟货币的强制执行可行性及合法性问题,还有待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现阶段,权利人在主张虚拟货币交付的同时,可一并提出以金钱赔偿方式替代履行的主张,以避免因无法强制执行导致权益不能实现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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