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投资:竹篮打水一场空?|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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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竹篮打水一场空?|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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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现象,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然而,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投资风险却常常被忽视。许多投资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以及相关投资风险,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复杂问题。

一、以案释法

(一)案件背景

近日,上海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虚拟货币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A通过B介绍,将资金交付B,委托B以A的名义向某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进行投资。然而,该平台被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其运作模式涉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A的投资款遭受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一、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文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虚拟货币在法律上不具备货币的合法地位,其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投资:竹篮打水一场空?|以案释法

(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上述案件中,尽管B抗辩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法院最终还是根据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即B不仅为A注册账户,亦控制、操作A账户,其交易行为直接对收益产生影响,所以认定双方在事实上形成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而这两者的认定不同可能导致在过错责任的分配上有所差异。而A与B之间的合同内容因涉及违背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所以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双方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分为两部分处理,一是B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后应向A返还;二是A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予以分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在案证据可以反映B将A的钱款用于投资虚拟货币平台,因该平台已因违法被关闭,有关人员亦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故该部分金额可认定为A的损失;而在案证据无法反映B确实用于完成代理事项的部分金额,应当全额予以返还。

(四)关于过错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而无效,对于在虚拟货币平台中已经产生的损失,应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缔约过程等因素对双方的过错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委托资金的损失予以处理

本案中,B并非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但作为推介人,对投资平台的合法性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大额资金交由B在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进行理财。A作为股民,对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本身应有一定认知且对该平台的投资、盈利模式本身应当是知晓的,仍自愿参与该平台的相关投资活动之中,因此A的过错更为明显。法院最终认定A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投资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

二、启发与建议

1.理性对待虚拟货币投资:虚拟货币的高收益宣传往往掩盖了其背后巨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货币的非法性质,避免因盲目追求高收益而陷入非法投资陷阱。

2.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者应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避免参与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平台或项目,应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所谓的“高额回报”“只涨不跌”等虚假宣传。

3.保存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结语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现象,虽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其法律性质和投资风险不容忽视。投资者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评估投资风险,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通过法律的规范与指引,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的侵害。

责任编辑:牟冰羽

文字编辑:朱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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