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淘金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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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挖矿”一词在互联网时代是指在“区块链网络”上挖虚拟币,且虚拟货币可通过某种途径换取各个国家的货币,因此引发了投资热潮。由于此类网络虚拟货币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国内是禁止交易的。但如若以数字货币为载体签订相关的合同,此款是否还能追回?近日,麻城法院福田河法庭审结了两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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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合同”有效吗?

“挖矿”淘金受法律保护吗?

原告吕某与被告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数字货币系统搭建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0000元,吕某支付15000元作为定金,验收后支付余款15000元。潘某收到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搭建数字货币系统的义务,吕某要求潘某返还定金1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金额的三倍即90000元赔偿违约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向吕某释明双方签订的数字货币系统搭建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后果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同时,向潘某释明其作为数字货币搭建方,对虚拟货币投资存在的风险应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其作为违法行为的直接作为人应承担更多的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违法性,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由潘某向吕某返还定金15000元,吕某自愿放弃索要违约责任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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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的货币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支付货币吗?

“挖矿”淘金受法律保护吗?

原告周某诉被告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伍某委托周某代为购买虚拟货币USDT,周某向案外人支付22720元购买了3194.5433个USDT虚拟货币,案外人将周某购买的上述虚拟货币转至伍某指定账户后,伍某未按承诺向周某支付其垫付的款项,周某遂以伍某向其借款购买虚拟货币为由,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伍某委托其购买虚拟货币,周某完成伍某的委托事项后,伍某应按约定向周某支付垫付的款项,现伍某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判令伍某向周某返还借款本金2272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伍某辩称,虚拟货币USDT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是虚拟货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资金融通行为,此资金的流通物为国家发行的合法货币“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案不属于借贷纠纷是非法的理财行为,基于非法性原告的诉请本不应得到支持,但双方基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的发生,为了减轻原告的损失,建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法官将该案法律关系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告伍某限期向原告周某返还现金18000元”。

法官说法

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采取调解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平息了两起纠纷。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非我国法律体系的交易平台上非法交易非我国法律认可的数字货币自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原标题:《“挖矿”淘金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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