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方兴未艾,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购买,陈某便是其中一位。近日,杭州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在互联网法院进行网上公开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2018年1月,原告陈某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预购20台比特币“挖矿机”,并且预付了全部货款,合计总额61.2万元。事后,陈某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他认为自己先前下单预付的比特币“挖矿机”交易涉嫌违法,且机器已无使用价值,故向该公司提出退款申请,但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并且以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
被告则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挖矿机”是比特币的运算设备,是用于获取比特币的工具,“挖矿机”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发货了,双方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挖矿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挖矿机”是生产资料,用于获取比特币,产生相关利益,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记者 林洁 通讯员 吴巍)
编辑:李伟民
校读: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