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法”说法丨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损失自行承担

广告 X

“稳赚不赔”“超高收益”“一夜暴富”,在如此诱人的网络虚拟货币投资面前,大家切记,投资有风险,入网需谨慎。

“荣法”说法丨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损失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王某对网络炒作虚拟货币非常有兴趣。2025年2月10日,王某通过让人介绍添加骆某为微信好友。王某在微信上向骆某咨询购买“BYBIT平台U币”的方式和价格,双方还就买卖“U币”、平台操作、“上车费”和利润分成等进行了沟通。王某先后向骆某转款人民币8289元,委托骆某购买“BYBIT平台U币”。骆某购买后将等值“U币”全部充入王某在该平台的网络账户。王某在骆某指导下操作“U币”买卖,最终全部亏空。王某向骆某讨要投资款未果,与之产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

“荣法”说法丨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损失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判决认定,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荣法”说法丨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损失自行承担

发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本案所涉的“BYBIT平台U币”未经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等许可并依法可以流通,炒作和买卖。王某与骆某之间虽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因双方之间系用法定货币买卖和炒作未经批准流通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原标题:《“荣法”说法丨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损失自行承担》

© 版权声明
法律援</div>        </div>
    </div>
        <div class=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