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挖矿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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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琪 律师

2021年10月18日,胡兴瑞与王刚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买卖协议:胡兴瑞向王刚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特指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2021年10月19日,胡兴瑞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刚转款共计62220元。当天,胡兴瑞通过微信指定交货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高家村4组45号、收货人为唐彪,同时王刚通过微信将上游卖家的货物快递单号发送给胡兴瑞。2021年10月23日,胡兴瑞以微信电话方式欲告知王刚机器无法使用,但最终没有联系上王刚,胡兴瑞随即对机器进行了拆机检查。2021年10月24日,胡兴瑞联系上王刚后将机器的测试视频、SN码及设备照片发送给王刚,要求协商处理。2021年10月25日之后,胡兴瑞无法再联系上王刚。胡兴瑞遂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就“矿机”买卖形成的合同无效,设备款和设备由双方互相返还。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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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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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挖矿机”违法吗?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兴起,围绕比特币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及其上下游、衍生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虽然监管部门近年来发布多份文件予以规制,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有所不一。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述通知表明,对于事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事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国家采取严格监管态度。市场主体如有违反,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妥善处理。

本案纠纷产生于比特币生产的上游“矿机”买卖环节,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在2021年9月前述通知发布之后。审理法院对案涉买卖合同作出无效的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鲜明态度,是司法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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