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评价与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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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仅仅只是被评价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商品),但不具有货币属性,目前央行禁止任何机构将虚拟货币直接与人民币兑换。

有法院观点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刘江: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而在刑法层面,对比特币的评价则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物理属性上只是数据,刑法上可以评价为公私财产(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16)粤19刑终573号 裴某某犯诈骗罪上诉一案)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四个主要特点。

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监管政策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禁止用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可以看出该倡议是参照21年的237号文的要求来执行的。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第二条指出,将原解释第二条第八项(非吸行为模式进行修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笔者注:新增加了相关新行为类型的字眼,但这只是示明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虚拟币交易等行为就是非法集资犯罪,重点还是要看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四要件。

2021年9月15日,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银发〔2021〕237 号】,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指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2021年0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2018年08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2017年09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2017年09月0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3年12月03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指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标的等。

三、律师解读

1.监管方向逐步从严:防范风险提示——>整治——>防范和处置;

2.范围监管加大:否定货币属性——>禁止代币发行(清理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防范集资交易——>整治挖矿——>禁止交易所面向境内;

3.虚拟货币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商品)是受法律保护。现有法律和监管政策并没有禁止个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交易,但是实践中因交易虚拟货币误收赃款而卷入刑事风险的例子又非常多。

作者: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

——郑泳彬律师团队——

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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