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那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质押合同需要包括哪些条款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2.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补充:
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唐俊律师简介
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唐律师从事法律行业17年,擅长处理婚姻、劳动、合同以及刑事案件。曾代理过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并取得胜诉判决。曾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现任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