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语境下虚拟货币型非法经营罪的分析与思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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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虚拟货币因其独一性、去中心化等特征,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价值交换和资金流通功能,但其具备的跨区域性、非监管性又使得有关部门对其审查与监管具备较大的难度。自央行联同多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来,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制力度愈发严格。

本文立足虚拟货币的具体内涵以及现行法律规范,分析与反思我国虚拟货币型非法经营罪的司法现状,有利于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合规思路,同时实现对未来国内虚拟货币制度发展的整体性展望。

一、虚拟货币的内涵

广义上的虚拟货币,不仅包括2008年比特币诞生之前广泛存在于网络游戏等虚拟系统中的计价货币,也涵盖近年来由私人主体发行的部分数据化货币形态,如“Web Money”等,总之广义的虚拟货币泛指一切非实体形式存在的token。

狭义虚拟货币主要是指基于区块链与互联网技术生成的虚拟凭证,常被称为“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其核心特征在于采用非对称加密与点对点交易机制,实现无需中心化服务器即可保障交易安全,具备独一性与可流通性,能够承担价值交换与价值储存等基本货币功能,因而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当前语境下所称“虚拟货币”,多指此类狭义范畴。

国内语境下虚拟货币型非法经营罪的分析与思考(上)

二、虚拟货币的特征

1.独一性

虚拟货币本身不具备内在价值,但因其技术特征而展现出高度的独一性。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货币系统》中首次提出,比特币作为去中心化支付手段,是历史上首个基于加密区块链技术实现点对点转账的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推动互联网迈入Web3.0时代,虚拟货币也因此具备了不可篡改、不可复制和不能灭失的唯一性哈希标识,从而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稳定性。

然而,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与社会共识支撑,不具备商品的使用价值,其“价值”更多依赖于市场信心。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虚拟货币的使用,体现在发行者把虚拟货币注入市场,通过市场对虚拟货币的兴趣或信心从而吸引买家并接受其投资,而买家将虚拟货币放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通过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而获取利益,从而导致资本的出入场变化。因此,在进行交易之前,虚拟货币本质上并无实质价值,其独一性只是使其具备了参与交易的技术属性,而非构成真实价值的依据。

国内语境下虚拟货币型非法经营罪的分析与思考(上)

2.去中心化

狭义虚拟货币主要包括三类:支付型代币、ICO型代币与稳定币。

支付型代币

如比特币、以太币等,通常不由单一主体发行或控制,用作去中心化的价值交换媒介。

ICO型代币

融资主体在其官网或第三方平台上初次发行用以融资的虚拟货币,且筹集对象为其他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证券属性。

稳定币

通过与法定货币、黄金等有价财产挂钩,或依靠第三方主体调控货币影响来保障币值稳定的虚拟货币,意在克服币值过分波动的弊端,例如严格与美元挂钩的USDT等。

虚拟货币在发行主体上具有私人性,以支付型代币为例,发起人开发区块链系统后,投资者可通过投资认购或“挖矿”获取代币。矿工利用特定算法在开发者的区块链上计算,从而得到区块链系统提供的新的虚拟货币。这使得虚拟货币相较于法定货币而言,具备显著的去中心化及分布式的特征。

3.跨区域性与非监管性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分布式特征,显著提升了其匿名性与流通性,使其具备跨区域流通、难以为权力机构监管的属性。

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依赖区块链技术和二级市场,无需中心机构介入,官方以及信息公开平台难以进行事前审查,信息披露机制滞后,导致卖方相较买方掌握更强信息优势,虚假宣传与“割韭菜”现象频发,且涉案金额巨大、资金流动隐蔽。

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与流通仅需接入同一网络即可完成支付与转移,其流通早已突破特定地域限制。适用范围也早已超出了特定的网络空间,进入国际金融体系。因此,比特币等典型代表被称为“开放式虚拟货币”,成为全球范围内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工具,也加剧了监管难度。

三、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规制立场

自虚拟货币诞生以来,我国对其监管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控的演变。2013年央行联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对虚拟货币相关问题进行了政策层面的回应,明确比特币不具备法偿性,不属于法定货币。

此后,监管力度不断升级,先后出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禁止我国境内的虚拟货币发行和虚拟货币平台兑现行为,明确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根本上否认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和行政合法性。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国内语境下虚拟货币型非法经营罪的分析与思考(上)

需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未禁止公民个人持有或在特定情境下合法交易虚拟货币。然而,我国虚拟货币的严格限制与政策性管控,难以为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在国内的规范发展。

一方面,现行关于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既未达到刑法或行政法规层级,也未设定明确的业务认定标准与处罚规则,导致监管在执行层面缺乏实操依据。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日益凸显。区块链技术赋予其脱离传统计算机数据库的“物性”,使持有人对虚拟货币的支配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其在数字经济和部分中心化金融体系中,已承担类似货币与资产的功能。

在此背景下,维护金融秩序、推动数字社会建设,亟须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准货币”属性给予实质性回应。应探索适度包容的监管路径,明确法律边界,同时推动审查机制与平台建设,逐步释放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正向功能。

结语

虚拟货币以其去中心化与流通性重塑价值交换体系,也对传统法律制度构成挑战。我国监管虽持续收紧,但因缺乏高位阶立法与明确标准,刑法介入的边界仍显模糊,易引发“以刑代罚”的质疑。当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与市场功能已逐步显现,全球多国亦在探索包容性监管路径。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基础上,我国亟须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边界,构建兼顾安全与创新的制度框架,为数字经济发展留出理性空间。

基于本篇所述现实基础,下篇将深入解构虚拟货币交易被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的司法认定路径,并系统检视既有入罪逻辑的法理基础与实践争议。本文力求通过规范分析与价值权衡的双重维度,为构建兼顾金融安全与创新发展的刑事规制框架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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