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企业涉嫌非法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检察院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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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法院查封的财产,警方也审查认定了,检察院却不予起诉,让犯罪嫌疑人就这样‘逃过一劫’?”对于检察院的决定,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坤泽集团”)相关负责人邢先生感到匪夷所思。

邢先生称,2015年,山西坤泽集团与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郡宇公司”)负责人张某华因借款纠纷而诉诸法院。2017年,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华、山西郡宇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近4亿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判决生效后,张某华及山西郡宇公司利用他人账户通过“体外循环”方式走账12亿元以规避执行,并 在省高院查封涉案楼盘期间,擅自将查封上锁的楼盘私自对外销售,非法收取的房款通过他人账户走账用于他用,严重干扰法院执行。然而,在公安机关以张某华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2021年11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之后该案便无疾而终。

在该“疑案”背后,还牵扯出另外两起总价值6亿元的官司。在检察院不予起诉后,2023年,山西坤泽集团只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华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2024年底,法院针对其中一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张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张某华未征得省高院同意即在已被该院查封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的事实。

“既然已经认定了有非法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事实,为何司法机关会不了了之?”邢先生称,因为缺少法律震慑,张某华及关联公司至今仍在设法逃避债务,还有约2亿元的欠债未还。 针对张某华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等,他们会将收集的犯罪线索进行持续举报。

擅自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

案件起因是涉事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而引发。2015年,山西坤泽集团法人代表邢某承与山西郡宇公司负责人张某华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案件经多次审理,2017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华及实控的包括山西郡宇公司在内多家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邢某承偿还借款本金2.94亿余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息共计近4亿元)。后经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华、山西郡宇公司等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邢某承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西一企业涉嫌非法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检察院不予起诉

2018年4月,邢某承向山西省高院申请依法拍卖此前诉讼中被查封的山西郡宇公司所属的两宗涉案土地(“朝阳一号”项目)用以偿还其债权。省高院发现,山西郡宇公司在其查封的涉案土地上擅自公开出售在建房屋,省高院下达执行命令后遭到山西郡宇公司无视仍公开对外出售。省高院又于5月在“朝阳一号”售楼部张贴查封公告,张某华指使“朝阳一号”项目销售人员将该查封公告掩盖。8月,省高院对“朝阳一号”售楼部进行公开查封,并通知省内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报道,9月中旬又将“朝阳一号”楼盘进行查封并将售楼部上锁。10月,张某华安排人将已上锁的售楼部大门擅自打开,重新销售。经查明,涉案期间,张某华及山西郡宇公司出售“朝阳一号”房屋近200户,除部分退房外,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共137户,非法收取房款也通过该公司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和张某华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走账用于他用,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以上事实均由省高院及太原市公安局认定。

山西一企业涉嫌非法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检察院不予起诉

法院查封公告被海报遮挡

此外,省高院还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华和山西郡宇公司在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故意规避和抗拒法院执行,在长达一年多的强制执行期间,仅履行执行标的的26.7%,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执行人故意欺骗占有社会公众钱财的行为极可能因购房人不能取得所购房屋引发社会矛盾,并将该社会矛盾指向政府,故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9年3月,山西省高院将被执行人张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犯罪,移交山西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省公安厅指定太原市公安局办理,2019年5月,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张某华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2021年7月移交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西一企业涉嫌非法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检察院不予起诉

“至于为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中没有任何解释,我们问检察院也不予回应,就这么生硬地驳回了。”邢先生称,由于这是公诉案件,驳回后司法机关也没再重新起诉,该案就没有下文了,成了一桩“悬案”。

债权方提起刑事自诉,拒执罪成立免于处罚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2021年11月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对于太原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院同样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太原市公安局认定,在山西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法院以(2018)晋执2号执行裁定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华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在规定期限内,张某华既没有主动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按期如实向省高院报告财产。张某华为了逃避执行义务,采取“体外循环”的办法,命公司员工冯某等人利用太原奇异鸟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和使用冯某等人的个人银行卡为张某华的公司运营及个人进行走账。2018年以来走账共计约12亿元。

山西一企业涉嫌非法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检察院不予起诉

邢先生说,在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23年9月,公司老板邢某承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被告人张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9月,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刑事裁定不予受理。邢某承不服裁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太原市中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指令万柏林区法院立案受理。2024年7月10日,万柏林区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华将其本人及涉案公司的往来资金通过其公司财务人员张某等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太原奇异鸟商贸有限公司”公户等关联账户走账以“账外账”“体外循环”的方式规避执行;同时,张某华未征得山西省高院同意即在已被该院查封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其资产变动及损益情况也未及时全面向法院报告,张某华的上述行为系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同时认为,在太原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一周后,张某华将剩余执行款全部支付邢某承,鉴于自诉人的胜诉权利得以全部实现,可以对张某华酌情从宽处罚。最终,判决张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邢某承认为张某华量刑畸轻,张某华则坚持无罪辩护,其认为:2017年实际控制的公司涉及被执行案件200多起,一时无力履行,“体外循环”是为了保障公司运转的唯一选择,唯有这样才能逐步履行法院的付款义务;在查封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不是拒执行为。

2024年11月,太原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交叉两起案件,为何作出相反判决?

记者了解到,该案还关联着另一起巨额执行案件:在2018年山西省高院立案的“(2018)晋执2号”案同期,山西省高院还立案了一起“(2018)晋执3号”案,涉及张某华及关联公司、徐某等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债务纠纷,标的近2亿元,后来该债权转让给了山西坤泽投资集团,2号案、3号案两案合并执行标的近6亿元。此前,太原市公安局调查认定,在该起债务纠纷裁定案件过程中,张某华等人同样拒不执行省高院裁定。截至2019年5月,这笔标的近2亿元执行款尚未支付。

山西一企业涉嫌非法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检察院不予起诉

根据2019年6月张某华、山西郡宇公司向山西省高院出具的《承诺书》显示:贵院于2018年作出(2018)晋执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华等6单位(个人)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某华承诺,愿意积极配合贵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张某华担任法人代表的山西郡宇公司愿意协助张某华履行上述全部义务。具体情况如下:待坤泽十里城、翰林华府项目工程款结算完毕后,张某华、山西郡宇公司承诺用上述工程款偿还案涉全部债务;如上述工程款不足以偿还案涉全部债务,张某华、山西郡宇公司愿意从其他项目筹措资金,补足未偿还的差额部分,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然而迄今为止,3号案涉及的2亿元执行款,他们一分钱都没还过。”邢先生说,针对这笔拒执的欠款,2023年9月,山西坤泽集团同样以张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随后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坤泽集团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太原市中院于2023年10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坤泽集团继续提出申诉,太原市中院于2024年7月作出刑事裁定书,指定万柏林区法院立案受理。

令山西坤泽投资集团意外的是,2025年7月2日,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华被判无罪。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华作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执行期间,张某华未履行还款义务,安排山西郡宇公司的财务人员冯某等将往来资金通过冯某个人账户及被告人张某华实际控制的太原奇异鸟商贸有限公司公户等账户走账,但山西郡宇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述资金系被告人张某华个人所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华有能力履行而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导致了法院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自诉人控诉张某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张某华涉及省高院作出的2号执行裁定书和3号执行通知书,两个执行案件的事实、证据具有交叉关系不可分割,张某华及山西郡宇公司利用他人账户通过‘体外循环’走账12亿元、非法建房出售所得,这里面既有偿还2号案债务的责任,也有偿还3号案的责任,其执行能力对应的执行义务包括两案,张某华并未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至今还欠款近2亿元未还。另查明,山西郡宇公司由张某华持股95%。法院偷换被执行主体概念,以山西郡宇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为由驳回起诉,实在令人难以理解。”邢先生说,山西坤泽投资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此外,日前,山西坤泽集团已将张某华涉嫌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线索和证据材料,向上级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提交了举报材料。记者了解到,上述部门已接收了相关材料,正在核查中。

7月31日,对于邢先生的指控,记者致电山西郡宇公司负责人张某华,对方表示,3号案涉及的这笔2亿多的款项不应由他这位担保人来偿还。对于2019年个人签署的《承诺书》,张某华强调,当时的表述是基于法律条款和合同规定配合履行,但这笔款项存在虚假和欺诈行为,他们正采取措施应对。

此外,张某华还否认存在拒执行为,称2018年4月20日已将4个多亿全部还给对方,不存在拒绝执行。“检察院也出具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对方不服提起自诉后,法院也有相应判决。”对于撕毁法院封条、售卖法院查封财产等指控,张某华表示,一切以法律判决和相关文件为准,对方的说法不成立。

8月1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于被指2号、3号案出现自相矛盾的判决,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是依法依规进行判决。“目前自诉人已上诉,已进入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此前的判决还未生效。”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庆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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