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到底算不算公民合法财产?这个问题别说普通人糊涂,就连法院在判案时答案都常常不一样。今天就绕开复杂的理论争论,先从各地法院的真实判决说起,看看现实中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数字资产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先看刑事案件里的情况,同样是偷虚拟货币,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给出完全不同的判决。比如江西上饶中院审理的李某盗窃比特币案,法院就认为国家虽然不承认虚拟货币是法定货币,但没说它不是财产。就像有些东西法律不准交易,但要是被偷了照样能按盗窃罪算,所以最终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

但北京的检察机关看法就不一样了,他们觉得2017年和2021年央行等部门发的文件已经说得很清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根本不算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以这种行为不能按财产犯罪来判,得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更有意思的是重庆四中院的做法,他们按时间划了条线,2017年9月之前虚拟货币既算财产也算计算机数据,偷了哪个罪名重就按哪个判。2017年9月之后就只算计算机数据了,不能再定盗窃罪。这时间点一划,同样的行为可能就有完全不同的定罪。

结果刑事案件有分歧,民事案件里的判决差异就更大了。上海一中院在处理一起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案时说比特币有价值,数量有限,还能让人掌控。虽然不是货币,但作为虚拟财产得受保护。还有个莱特币的案子,法院直接引用民法总则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判决借了莱特币就得还,明明白白认可了它的财产属性。

可到了江苏常州中院态度就变了,在一个比特币借贷纠纷里,法院说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比特币没法用法定货币算清楚价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诉求直接就被驳回了。深圳福田法院更明确,他们认为虚拟货币不是真货币,投资交易这种行为本身就扰乱金融秩序,亏了赚了都得自己扛,法院不管。
还有些特殊情况,比如涉及矿机买卖或者虚拟货币挖矿的合同,法院通常会说这违背公序良俗,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最高法对开发虚拟货币平台的合同网开一面,觉得开发行为不算政策禁止的范围,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为什么同样是虚拟货币,法院的判决会差这么多?其实这背后是法律界对虚拟货币属性的激烈争论。有学者觉得虚拟货币有价值,能交易能掌控,当然算财产。也有学者说国家都禁止相关交易了,哪能算合法财产?还有些学者主张折中,说得分具体情况看,不能一刀切。

这些分歧说到底还是因为虚拟货币太特殊了,它既是电脑里的数据又有财产价值。国家政策虽然禁止交易,却没说死它到底算不算财产。而保护个人财产和维护金融秩序这两个目标有时候也会顾此失彼。

不过从现在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人觉得虚拟货币就算不能当钱花,至少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它的财产属性还是该被承认的,毕竟它实实在在有价值,国家也没说不准个人持有。当然这事儿最终还得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定调。但对普通人来说,现在接触虚拟货币可得多留个心眼,毕竟这法律边界还没划清楚。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咱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