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案中,小吴将款项交付给小王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小吴自行承担。故对小吴要求小王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消费者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保持清醒理智,远离虚拟货币,避免落入“虚拟货币陷阱”,自觉保护资金安全。公民参与金融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信用,恪守承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健康经济秩序。
供稿:立案庭


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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