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矿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河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有效保护我市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凌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矿石、砂石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破坏。凡未依法取得采矿采砂许可,擅自从事矿石砂石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采矿行为是指,在凌源市境内矿山、河道(含水库)、滩涂、耕地、林地以及其他土地上开采矿石、砂石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等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矿(采砂)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无合法来源矿石、砂石料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无营业执照销售矿石、砂石料,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暴力抗法的“矿霸”、“砂霸”和黑恶势力,公安机关将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实施非法采矿、采砂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矿采砂机械设备、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八、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10”、“0421-680168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凌源市公安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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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凌源公安
编辑丨大葱
审核丨尉迟敬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