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一处露天煤矿严重边坡坍塌事故,导致大量人员被掩埋。截至2月24日午时,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还有47人失联。
目前,多个国家机关和执法部门都已经对这起严重矿难的事故原因展开了调查。与此同时,我们环球时报新媒体,也对事发煤矿背后的企业“内蒙古新井煤业”进行了一番查询。
但随着我们查询深入,我们发现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结合新井煤业给出的资料,以及一份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宁03民终205号的判决书来看,这家如今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的企业,最初是一家名叫青铜峡市新井煤矿的集体企业,后在1998年年底改制成为了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但在2008年时,出生于浙江天台县的商人陈逢干,收购了新井煤业80%的股份,另20%的股份则归了一个名叫陈勇强的人。至此,陈逢干成为了新井煤业最大的股东、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再后来,由于该公司的煤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于是该公司在2013年更名为了如今的“内蒙古新井煤业”。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陈逢干接手新井煤业时,他其实还顶着一个“中国慈善家”的光环。这是因为,从当时河北新闻网和浙江日报的报道来看,他自“2006年以来,连续6年荣膺‘全国十大慈善家’的头衔”。

但在此次的矿难发生后,陈逢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表示,他多年前就已经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出去,并且已经很久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事务”了。
然而,我们在查询了大量的法庭判决文书后却发现,陈逢干的说法与这些判决书和裁判书中呈现的情况,却是矛盾的。
比如,一份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内商初字第00014号的裁定书显示,在2011年3月18日,陈逢干曾将新井煤业转让给了一个名叫路伏国(陆富国)的人,以及此人的其他生意伙伴。
可这份裁定书同时又显示,路伏国等人指控陈逢干在转让了公司且表示不再参与新井矿业的任何事务后,却又打着公司法人的旗号,背着他们与其他企业签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协议。
在如今的矿难发生后,陈逢干对多家媒体宣称自己在将公司转让后路伏国等人后就已经不参与公司事务,并称“根本不算股东”,但在当年这起官司的裁定书中,陈逢干不仅表示自己“一直为该公司占80%股份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还称路伏国和韩建华等人只是他的新井煤矿西区的“承包人”,甚至表示是后者想“非法占有”他的财产。

此案还一度后来闹到了最高法。而从最高法案号为(2015)民二终字第343号的裁定书来看,路伏国等人还在这场官司中进一步指控陈逢干拿了他们购买股权的钱后“拒绝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而陈逢干如今对媒体抛出的说法是,他是因为“债务原因”才一直不能过户给“实际管理者”。

不过,陈逢干与路伏国等人的纠纷并非孤例。来自浙江象山县的商人陈定义,曾与陈逢干出现过采矿权上纠纷。
一份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内29民初28号的判决书显示,在2009年6月21日,陈逢干曾与陈定义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煤矿的部分露天矿区的灭火工程,承包给陈定义及其控制的公司阿拉善盟义超公司进行施工。
但这份判决书亦显示,陈定义表示当时陈逢干其实是将新井煤矿西采区的采矿权转让给了自己,期限为2009年6月21日至2020年11月27日,而所谓的“灭火工程承包”只是这次采矿权违法转让打着的一个旗号。陈定义当时还据此要求法院认定这份承包合同无效,想让陈逢干退钱。
从这份判决书来看,陈逢干和新井煤业当时并不认可陈定义的说法,称当时双方只是约定允许陈定义将灭火工程的残煤回收用,以充作部分工程款项。审理此案的法院亦认为陈定义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在如今新井煤矿那起严重的矿难发生后,陈逢干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和陈定义在2009年签的灭火工程承包合同是“采矿权转让”。

再往后,到了2021年10月时,陈逢干又与一个高姓男子陷入了关于矿区委托权的纠纷之中,甚至还在新井煤矿的矿上直接报了警。
这起纠纷会引起我们的关注,源于2022年7月8日,阿拉善盟司法局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份行政复议书,标题是“高某某不服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由于相关人员的名字都被模糊掉了,这份通报的乍一看有些费解。其大意说的是:一个叫高某某的人以及此人的几名雇员,于2021年10月多次使用无人机进入乙公司的矿区进行拍摄,但此事未得到乙公司的同意。警方随后认为高某某等人的做法扰乱了乙公司的正常秩序。将高某某等人以“寻衅滋事”处罚了。但在高某某等人提出行政复议后,阿拉善盟司法局认为处罚高某某等人是错误的,从而进行了纠正。

不过,虽然通报中的人名以及公司名都被模糊掉了,通报中也出现了几个值得注意的信息,比如这个矿区其实就是新井煤矿的矿区,又比如陈某某的乙公司在2019年10月29日曾向高某某出具了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高某某代表陈某某行使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履行总经理的职权等内容,并全权负责乙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处理、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于是,为了搞清楚这里的高某某和陈某某都是谁,他们为何会在新井煤矿出现冲突,我们又对涉及新井煤矿的法庭裁判文书又进行了一番检索,并发现了一些线索。
在前面提到过的那场陈定义与陈逢干之间纠纷中,我们从该官司涉及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内29民初28号的判决书中发现,陈逢干在辩解陈定义对自己的指控不属实时,曾提到一个叫高凤翔的人,称陈定义用来指控自己的一些资料是从高凤翔这个“与新井公司已经确认无效的代理人”那里拿到的,所以其材料的真实性存疑。
随后,我们顺着这个线索进一步检索后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内29民初104号的裁定书中,高凤翔曾以新井煤矿“总经理”的身份参与诉讼。

结合这些线索,以及2022年7月8日阿拉善盟司法局那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的陈某某曾委托高某某担任乙公司总经理的情况,还有陈某某在2021年9月之前和高某某终止合同的信息,可以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高某某和陈某某,是高凤翔和陈逢干,乙公司则是新井煤矿。
那么,双方发生在2021年10月的这起无人机事件的经过也就大致清楚了。结合行政复议决定书来看,高凤翔一方表示他们是在依照之前的委托合同对新井煤矿矿区履行安全监督的职责。但警方一度以陈逢干已经结束了对高凤翔的委托,将高凤翔等人的行为视作了“寻衅滋事”进行了处罚。而司法局核查后发现终止高凤翔委托合同的事情,是陈逢干单方面做出的,不仅没有得到高凤翔的签字,甚至也没有新井煤矿的公章,便撤销了处罚。
换言之,此事是由于是陈逢干单方面解除了对高凤翔的委托合同而引发的。而这起事件的出现,也与陈逢干如今接受媒体采访时抛出的他已经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的说法,存在矛盾。
目前,从裁判文书网涉及新井煤矿2022年的裁判文书来看,该公司的法人已经从陈逢干换成了一个叫王学云的人。王学云的身份还包括新井煤矿的“执行董事”和“经理”。但陈逢干也仍然出现了在这些官司中,尽管其身份变成了“个体”人员。
同时,在诸如企查查等一些企业信息数据库中,陈逢干仍然被登记为是新井煤款持80%股权的大股东。至于他与王学云是通过何种方式合作的,两人间又会不会出现诸如路伏国、高凤翔以及陈定义那样的情况,目前还不得而知。
总之,这些持续至今的围绕新井煤矿的股权、采矿权、委托权的纠纷和官司,不仅令该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显得扑朔迷离,也暴露出新井煤矿的高层人事的混乱。但这些情况也只是该公司高层人员问题的一隅。从裁判文书网来看,涉及新井煤矿的相关人员的债务和合同纠纷,还有不少,且部分高层人员还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这些纠纷涉及的大多是新井煤矿的西采区——而这次出现严重边坡坍塌的,也是西采区。至于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有待官方调查。
不过,从应急管理部于2月24日部署开展的矿山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来看,长时间处于整合技改、企业管理组织混乱、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人员等矿山,被纳入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监管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