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兴起,涌现了大批“挖矿”活动,相关经营者企图通过此类投机行为获取财富,而忽略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近日,铜梁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挖矿”合伙合同纠纷,并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作,签订了《合伙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合伙开网店经营“矿机(比特币)”项目,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等内容也进行了约定。后经营过程中由于“挖矿”项目长期亏损,于是双方终止该合伙项目,并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该项目最终亏损金额为8万余元,双方按照合作协议中约定的A公司40%、B公司60%的比例承担,A公司先行垫付了上述亏损金额。
2022年4月8日,经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多次催收,陈某(B公司的独资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张某,承诺于2023年3月1日前还清A公司4.55万元欠款,并约定逾期利息。后张某多次催收,陈某均拒绝支付该欠款。A公司和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要求陈某和B公司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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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伙经营的项目内容为比特币矿机,“挖矿”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但双方在此协议基础上通过结算后签订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因此获利,应属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收款主体,因合同主体系A公司,欠条虽出具给张某,但张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故欠款应由A公司收取。关于付款主体,公司主体系B公司,但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且陈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进一步证明其存在财产混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4.55万元欠款和利息,陈某对前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早已经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此后,国家相关部门也陆续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挖矿”活动。从社会角度,一方面,这类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耗费大量电力资源、增加碳排放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另一方面也潜在黑客通过“挖矿”程序窃取机密信息,产生网络安全攻击事件。从个人角度,大量人员涌入“挖矿”活动,增加了金融风险,经营者也很难从中获利,甚至血本无归。因此,我们从事社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远离此类“挖矿”活动。
文:赵燕林
原标题:《比特币“挖矿”合伙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