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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万能之土”“新材料宝库”。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人实施非法开采行为。岑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被告人黎某伦等11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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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黎某伦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商议以原山浸矿的方式在岑溪市三堡镇某村龚某等户的山场开采稀土,并约定各人所占矿点的股份及各人分工,后聘请江西籍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稀土开采,其间,曾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继续开采直至2020年12月案发。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鉴定,上述稀土采矿点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非法开采稀土造成资源破坏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为6300.71㎡,破坏稀土矿石量48 359.21t,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REO)资源量23.938t,破坏可采离子相稀土氧化物(REO)资源量17.954t。被破坏的可采矿产资源价值为205.21万元。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上述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253480元,需要支付生态环境鉴定费用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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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伦等11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黎某伦等11人共同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侵害国家矿产资源,并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1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岑溪法院对黎某伦等11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4万元不等。由黎某伦等11人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2052100元,生态环境损害人民币1253480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人民币150000元,共计金额人民币3455580元。
一审宣判后,黎某伦等4人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字:钟金宏
原标题:《非法盗采稀土,11人获刑!【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