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7民终1572号民事裁定书反映的司法观点:
一、法院虽将双方买卖虚拟货币挖矿机与出租挖矿机的关系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但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且已有一方到派出所报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二、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购买以太币挖矿机的平台的注册、备案信息及合法性,由于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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