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质押:债务人、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一)性质:属于支配权,最迟至实现质权之时,质权的标的物(质物)须特定化
(二)设立
1.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构成要件
(1)质押合同有效
(2)出质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因原则上金钱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因此出质人以其占有的金钱出质时,出质人总是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3)须完成出质金钱的交付,交付给债权人管领控制
(4)须通过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式使出质的金钱特定化
© 版权声明
新闻页面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自媒体人、第三方机构发布或转载。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或处理,客服邮箱:bitokx@163.com,稿件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