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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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924通知”明文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此后,多家交易所停止了中国大陆地区新用户的注册,对身份认证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存量用户有序清退,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内从事虚拟币的OTC商家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有部分OTC商家为了继续交易虚拟币获利,将交易方式从“线上”转为了“线下”,然而,“线下”交易的方式相较于“线上”交易而言,其中蕴含的刑事风险更高。本文将从什么是线下交易、司法机关如何认定线下交易、线下交易虚拟币的刑事风险三部分。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线下交易

线下交易又被称为场外交易,相较于线上交易而言,是指不经过交易所,由买卖双方直接按照约定转币和付款。线下交易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由买卖双方通过聊天软件就USDT的价格和数量商讨,双方达成一致后,卖家直接转账至买家的银行账户,买家直接将币提至卖家提供的钱包地址;第二种是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买家付款的方式不用通过银行转账,而是直接通过现金交易,这种现金交易虚拟币的方式也被称为纯场外交易或现金交易。

从参与虚拟币交易的组成人员来看,由于线下交易模式缺少交易平台的存在,加上双方之前未进行过交易,无论是卖币方还是买币方都担忧先履行转币或付款的行为后,另一方直接卷币或卷钱跑路的情况发生,为了消除双方交易中的顾虑,线下交易催生了所谓的中间人,一般由双方熟悉的“熟人”作为群主担保交易安全,并根据双方交易的金额收取费用。不过,与交易所不同的是,中间人并不具备审核资金、虚拟币来源是否合法的能力。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司法机关认定的线下交易

相较于之前司法机关一概认为在平台交易虚拟币都是洗钱犯罪行为,到目前,司法机关对虚拟币交易有了更为全面、清楚的认识后,对交易方式的异常性进行了分类,异常程度从高到底依次是线下交易、小众交易所、主流交易所(火币、欧易、币安等)。

虽然线下交易虚拟币与线上交易虚拟币都存在收到赃款的可能性,但由于线下交易只有交易双方,排除了交易平台的存在,缺少交易平台的担保和反洗钱认证,对于商家而言线下交易的方式想要达到和线上交易一样过滤非法资金,确保交易安全性,就意味着需要填补平台的审核义务,对于线下交易的商家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资金审核义务,但大多数商家都是逐利行为,并未进行资金审核义务,或者进行的资金审核义务停留在口头询问上,没有进行实质的资金审核、对资金进行沉淀等。

司法机关同样认为,线下交易虚拟币购买方为何不自己去交易所买币,多花1-2分钱进行线下交易,只有虚拟币买方是出于转移赃款的行为才会如此。此外,线下交易往往存在其他异常行为,比如使用境外聊天软件、银行卡多次被冻结等行为,也进一步加深了司法机关认定线下交易虚拟币属于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犯罪行为。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刑事风险

对于从事虚拟币的商家来说,最关心的就是线下交易虚拟币到底有哪些刑事风险?能够适用线下交易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以下简称《帮信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以下简称《掩隐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以下简称《冻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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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扣押的风险

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一样,一旦收到赃款,公安机关会根据《冻结规定》第2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此外,线下交易中使用现金交易还存在被办案机关扣押的风险。案件的情况是,没有受害人控告的情况下,银行只是根据当事人异地大额取现,银行流水有快进快出的异常行为,选择报案。办案机关根据银行的报案情况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疑,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便立案并对当事人的现金进行了扣押。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一般都是受害人控告之后,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冻结相关涉案账户,而先扣押现金,后等受害人控告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极为罕见,侦查机关先行扣押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后,认定资金异常,具有犯罪嫌疑的,可以对现金进行扣押。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受害人都不能查证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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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电信网络犯罪中,最老生常谈的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帮信罪”,同样在虚拟币涉刑中,无论卖出还是买入USDT都涉及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被司法机关认定属于“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线下交易的商家一旦收到赃款,办案机关会优先往“掩隐罪”上去认定,如果没有其他异常行为,办案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线下交易的商家对赃款主观明知的,不符合“掩隐罪”主观构成要件,就会退而求其次认定“帮信罪”,根据《帮信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三)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认定线下交易属于交易方式异常构成“帮信罪”。

相关案例:袁程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721刑初94号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告人袁程理的同学赵某2(另案处理)告诉被告人网上炒U能赚钱,便同意与赵某2一道从事U币交易,遂被赵某2拉入U币交易群。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袁程理在明知对方通过买卖USDT虚拟币方式利用其银行卡有可能流转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5175)、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6460)、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1985)、虚拟币钱包地址及交易平台账号进行线下交易虚拟币,该3张银行卡流转资金单边流水达210万余元。被告人袁程理非法获利1万元。其中有被害人刘某、被害人曹某被骗资金共计32313元流入了被告人袁程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程理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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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于“掩隐罪”本身打击的对象是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而线下交易的商家卖出USDT的行为,更符合赃款转移的行为,更多的被认定为构成“掩隐罪”,其次,相较于“帮信罪”而言,刑期更高,法定刑最高为7年,对主观的明知程度要求更高,需要线下交易的商家对资金属于赃款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只有线下交易虚拟币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定虚拟币商家主观明知。

目前,推定OTC商家主观上明知的依据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推定的规则进行了总的规定,“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洗钱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式规定了具体的明知情形。根据团队办理的案件,大部分从事虚拟币交易的OTC商家,在讯问笔录中,被问到是否对赃款知情时,最常见的两种回答就是:一是,回答怀疑过对方资金来源不正常,但是为了能够交易,就不管对方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二是,询问过对方资金是否来源合法,对方回答合法才和对方进行交易;对于第一种回答,办案机关会直接根据OTC商家的供述直接认定其对涉案资金知情,对于第二种回答,由于线下交易的方式本身就被办案机关认定是异常的行为,并不能就此回答就证明主观上没有放任、对资金属于赃款不知情,从而脱罪。

根据该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这就需要OTC商家对资金属于赃款确实不知情提出证据,实务中,OTC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资金进行了实质审查,证明其对收到赃款确实不知情。

此外,由于线下交易中交易次数多、流水大,而对方汇款往往来自不同的账户,有的甚至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收款账户直接就是一级卡,加之使用加密软件、银行卡被冻结过等异常行为,司法机关综合认定下来,推定其主观上对资金属于赃款明知。

相关案例: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0223刑初142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10月份,被告人韦某伙同田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虚拟货币交易团队,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情况下,通过线下交易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的形式转移犯罪所得资金,韦某负责对接客户、管理员工等,田某负责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下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韦某从中获利30000元。经查证,诈骗犯罪被害人张某2被骗资金49999元转入田某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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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2022年广东省大埔法院作出了全国第一个交易虚拟币被定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所以这个案件已经生效了。

这个案件就是一个线下现金交易U 的案件。案件就是2022年2月21日李四要出售U ,和客户约好在广东省中山市一手交钱,一手交U,为此,李四还特意雇了一个保镖张三保驾护航。李四和客户按照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了约81.4万个U,共计人民币510万,结果李四和张三返回途中,在途径梅州检查站时被公安人赃俱获,并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510万。

审理法院大埔法院认为,李四和张三利用买卖虚拟币的形式变现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李四属于主犯,张三作为保镖全程参与,对此知情,属于从犯。

最后,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李四8个月有期徒刑,张三6个月有期徒刑。并且对依法扣押的510万人民币依法没收,李四的手机在交易虚拟币中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写在最后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不排除部分从事虚拟币交易的OTC商家,最开始并非出于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目的,而是认为线下交易虚拟币相对于线上交易来说具有一定的流转优势,不用在交易所停留24h,更利于流转赚取差价,但是,由于缺少平台的审核,就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不经意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赃款,在交易中一旦收到赃款,对于OTC商家而言轻则冻卡,重则成为刑事犯罪的打击对象。

作者简介

线下交易虚拟币的法律风险

吴恩祥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银行卡解冻

上海数科律所执业律师,虚拟币涉刑团队负责人,银行卡解冻团队负责人。

银行卡解冻:交易USDT、比特币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或网赌、外贸外汇、第三方换汇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

虚拟币涉刑:OTC涉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或洗钱跑分等经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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