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不可取,“投资”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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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不可取,“投资”无保障

为此,仇某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

仇某、代某、王某

均认可签订计算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

为了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仇某与代某之间关于“矿机”买卖的实质目的是购买设备用于获取虚拟货币比特币,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这类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该类活动的资金安全难以保障。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所涉交易系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引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计算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使用相应计算机设备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据此,彭水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挖矿”不可取,“投资”无保障

《民法典》从基本原则的高度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的生动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彭水法院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本案因涉及比特币“挖矿”行为而违反绿色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挖矿”行为的鲜明否定态度,对引导辖区群众增强法治及环保意识,保障和引导辖区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通讯员 | 徐藩

编辑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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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挖矿”不可取,“投资”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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