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武夷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罪件,该案是武夷山市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为了经济利益,在未办理相关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六名工人,到武夷山某山场擅自开采稀土。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32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涉案的作案物品和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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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官寄语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国民生计和国家安全。而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性矿产资源,是中国重要优势矿产资源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任何组织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
在此,倡议:矿产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广大市民朋友要从自身做起,自觉学习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严禁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法规。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让我们共同守护武夷山的蓝天净土。

供稿:祝金妹 饶崇文
原标题:《非法采矿,为自己挖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