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27日,北京中简(厦门)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开展主题为《涉虚拟币纠纷法律效力的类型化辨析》分享活动,本次分享由本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吴德律师主讲。本所主任束新康、执行主任陈其彬及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专题分享。

讲座伊始,先是对虚拟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类虚拟币种)的概括进行简要介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随着我国虚拟币有关政策出台,诸如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2021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联合9部委(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等,可见国家对虚拟币领域的监管政策力度持续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虚拟币有关业务基本上已经转移至海外。正是基于上述政策背景,虚拟币的法律属性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虚拟商品说”(根据政策内容看虚拟币属于虚拟商品)、“民事利益说”【(2018)京0108民初24805号案例提出虚拟币属于可保护的民事利益】等等,未有定论。监管政策的强化、法律属性的争议演变到涉虚拟币民事纠纷领域,直接涉及权利方的主张是否被法院支持。司法裁判可谓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
·无效+全部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99号指导案例(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要旨: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无效+互相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2022年国十大商事案例之三案例要旨:国家发布明确禁止“挖矿”活动的监管政策后,当事人签订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
·无效+酌情返还,人民法院报案例(2023年08月31日第3版),武汉武昌区法院认定名为存储服务器买卖 实为虚拟货币“挖矿”,该交易违背绿色发展原则,判决合同应为无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实际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并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返还部分合同款。
·无效+全部返还,人民法院报案例(2023年10月13日第3版)郑州中院判决虚拟货币“挖矿”合同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于无效合同占有的财产,应予返还。
·有效,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案例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一是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二是获得比特币需投入资本、设备、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还可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虚拟币交易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违背绿色原则被认定无效是当下司法裁判的主流取向,但是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目前也存争议。然而,随着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刘贵祥大法官发表题为《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其中提及,对某一金融监管规章的违反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产生争议,应当向上级法院请示,必要时可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一定程序征求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形成共识。以及《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关于虚拟币纠纷审理共设置6个条文(83条~88条),总体认为还是应根据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153条第2款准确认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如: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83条)。2017年9月4日前后、2021年9月3日前后,均是判断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时间节点,直接关乎权利人权益的实现与损失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