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所:矿渣粉磨厂因水源地保护被关闭,不给补偿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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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京尹律所:矿渣粉磨厂因水源地保护被关闭,不给补偿咋办?

【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11日,吉林某县依据2016年12月15日划定的某水库一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有关规定,将高某建设的矿渣粉磨厂在未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予以关闭。矿渣粉磨厂向市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市机关于2020年3月3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对关闭矿渣粉磨厂的相关事宜作出相应处理。矿渣粉磨厂向县机关邮寄补偿申请表,要求对该厂动产及不动产予以补偿,但县机关未予处理。

矿渣粉磨厂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县机关对矿渣粉磨厂因关闭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庭审中,县机关辩称,关闭决定未撤销矿渣粉磨厂营业执照,其经营许可资格仍然有效,矿渣粉磨厂可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继续生产经营。因现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统一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关闭决定是基于水源地保护而作出,不存在违法之处,不予补偿并无不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责令县机关在两个月内履行补偿矿渣粉磨厂因关闭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职责。

北京京尹律所:矿渣粉磨厂因水源地保护被关闭,不给补偿咋办?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县机关作出关闭决定,决定对矿渣粉磨厂予以关闭,系本次政策性关停企业的责任主体。高某对县机关基于环保公共利益关闭企业行为本身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基于水源保护公共利益关闭企业时是否应对企业损失给予补偿。针对县机关的答辩,法院认为该答辩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京尹律师提醒】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是相关企业因关闭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补偿方式既可与关闭企业达成补偿协议,也可在达不成协议时依法评估、作出补偿决定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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