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点法律知识】民间借贷关系中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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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

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

2、占管形态不同。

抵押无依旧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3、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

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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