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楚:抵押、质押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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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楚:抵押、质押的异同

以抵押、质押为主要方式的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抵押、质押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抵押、质押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三、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四、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符合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如:

1)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2)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3)抵押或质押期间,抵押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抵押与质押的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或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6)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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