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发矿难,其出难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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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死亡率的计算标准是“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也就是每出产一百万吨煤死一个人的话,死亡率为1,最近几年的数据我没查到,09年时候我国的每百万吨死亡率是1多一点,而美国差不多是0.03,应该差三四十倍左右,而南非大概是0.5左右。。

但是。。注意这个但是。。。我上面提到的是官方数据吧,如果考虑到黑煤窑和包身工的话,哦对了,还应该考虑到历次事故的少报瞒报…那估计就悲剧了

原因很明显啊,改善安全措施的费用比死掉矿工赔偿的费用要高很多,甚至说赔偿家属的费用比施救的费用或供养残废矿工的费用要便宜好多,你是矿主或者领导你怎么选择?

简单的说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没有合理的领导追责制。

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总局就联合下发《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如果矿领导果真下井,哪怕基于对自己身家安全的考虑,也会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然而实际上矿领导下井只是一个象征,但这也不会真正执行。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字显示,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0%以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犯罪只是工作中的过失,犯罪嫌疑人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主观恶性不大,最终导致“当严不严”、“罚不当罪”。

比如这种新闻。。

09年9月8日,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副区长齐同燕因对待工作存在疏漏,致使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特大安全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76人死亡还是缓刑。。

so 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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