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如何被瞒报19小时?28人因何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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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如何被瞒报19小时?28人因何被追究责任?

7月5日23时16分,华蓥市锦春煤矿某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炭瞬间将阳圣奎等5名作业人员掩埋……

23时26分,锦春煤矿监控室,报警!

23时28分,华蓥市监控平台,三级报警!

情况万分紧急!

然而,夜色笼罩下,几位相关责任人紧急商议的并不是立即报告事故,组织救援,而是——瞒报!

瞒报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哪些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近日,四川省安监局公布了《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7•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让我们从报告中了解一下吧!

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瞒报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5日夜班,锦春煤矿井下共46人作业,安全副矿长贺绍强入井带班。

7月5日21时,掘进队队长何树安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阳圣奎(班长)、夏中福、汪元礼、张随平、黄一瑞等5人到+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21时52分,阳圣奎等5人在未通知跟班瓦检员曾义的情况下,提前入井(正常入井时间为23时左右)。5人入井未检身,且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瓦检员曾义参加完通风队班前会后,于22时45分入井。

7月5日23时16分,+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炭瞬间将阳圣奎等5名作业人员掩埋。经测算,此次突出煤量约255t,瓦斯量13850m3。

7月5日23时26分,锦春煤矿监控室值班员蒋毅发现+650m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于是立即给地面值班副矿长黄明打电话报告。黄明接电话后立即通知矿长赵明宏、技术负责人包重陵到监控室。23时28分,华蓥市监控平台发现该矿+650m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三级报警,要求查明原因。

23时30分,井下瓦斯检查员刘小刚向调度室报告:+350m运输大巷和2141K4回采工作面运输巷两处进风流瓦斯超限。调度室立即将情况报告给黄明,黄明与赵明宏等人随即赶到调度室,安排井下带班矿长贺绍强查明情况。23时35分,瓦检员曾义在井下向调度室电话报告:+350m南二石门K1巷道可能垮塌,瓦斯大,进去不了。黄明立即安排井下撤人。

7月6日0时20分,贺绍强在井下向调度室报告:南二石门风门以内粉尘飞扬,估计发生突出,立即派人救灾。0时40分,煤矿对撤出人员清点核对,发现到+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的阳圣奎等5人没有出井。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1.煤矿自救阶段

经过撤人和清点人数,综合瓦斯监测和井下人员报告情况,锦春煤矿主要管理人员意识到+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可能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5人下落不明。矿长赵明宏就安排副矿长黄明组织人员入井施救。7月5日23时40分左右,安全科长付斌、掘进队长何树安及兼职救护队员等6人佩戴呼吸器入井察看并开展抢险救援。7月6日7时,煤矿召请的4名重庆市天府矿业公司矿山救护队员入井参加救援。截至7月6日20时30分,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确认均已遇难。

2.专业抢险救援阶段

7月6日22时,华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赶到锦春煤矿,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广安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煤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7月6日23时45分,四川煤监局川东监察分局监察人员赶到锦春煤矿。7月7日2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矿难如何被瞒报19小时?28人因何被追究责任?救援人员下井救援

7月6日21时10分,广安市矿山救护大队接到救援命令,于21时40分到达锦春煤矿开展入井侦察。21时56分,川煤集团广能公司矿山救护大队赶到煤矿参加救援。经过38个小时奋力抢险救援,投入救护指战员120人次,清理煤炭87吨,搜救出其余3名被困人员,确认均已遇难。8日12时,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7月6日0时50分,正在锦春煤矿检查工作的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代华向董事长曾锦东报告,锦春煤矿井下发生了瓦斯事故,5人被困。曾锦东要求安全施救,查清情况,按规定上报。7月6日凌晨3时许,王代华和锦春煤矿总经理唐仕明开车到达华蓥市蓥城首座小区,将华蓥市煤管局总工程师蔡成猛从家中叫出,在僻静地点告知锦春煤矿发生事故有5人被困的情况,蔡成猛提出不要上报。

7月6日上午7时20分,华蓥市煤管局局长李代红电话安排副局长兰明到锦春煤矿核查该矿+650m回风瓦斯三级报警原因。9时40分,兰明带领4名工作人员到达锦春煤矿,唐仕明单独向兰明说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有5人被困井下的情况,并说蔡成猛已知道情况,且蔡成猛提出不上报。兰明同意锦春煤矿以瓦斯监控传感器故障为由提交书面说明。7月6日10时许,兰明电话通知溪口镇副镇长段海波到溪口煤矿,私下向段海波介绍了锦春煤矿安全事故情况,并说蔡成猛提出不上报,且煤矿也正在积极救援,建议缓缓再说,段海波表示同意。

7月6日20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锦春煤矿发生事故未报,立即安排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和广安市安监局核查。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核查人员在赶往现场的同时,电话询问华蓥市煤管局有关人员。蔡成猛在得知有关部门在追查此事后,便电话通知锦春煤矿矿长赵明宏马上按程序上报事故。

7月6日20时54分,锦春煤矿矿长赵明宏打电话向华蓥市煤管局局长李代红报告了事故情况。7月6日21时19分,华蓥市煤管局电话向广安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四川煤监局川东监察分局从华蓥市煤管局李代红处得到发生事故的情况后,于7月6日21时29分报告了四川煤监局。

事故调查组认定,锦春煤矿在个别监管人员的参与下,瞒报事故约19个小时。

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未经批准违规安排+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作业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风镐落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锦春煤矿未确切掌握2141K4回采工作面开采卸压保护范围,未认识到+350m水平K1煤层2111工作面开切眼不在保护层开采卸压保护范围内。二是事故工作面超出穿层钻孔条带预抽煤层瓦斯控制范围,未补充执行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三是事故工作面用安全技术措施代替作业规程。

2.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一是由于存在保护层开采煤柱区,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布置存在空档,矿井将+350m水平K1煤层南一至南三石门段划分为一个评判单元进行达标评判不合理,且评判时瓦斯抽采量为估算数据,导致抽采达标评判结论失真。二是在事故地点使用的WTC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超过检验有效期。三是事故工作面掘进施工工艺未严格按照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规定为放炮掘进,实际采用风镐作业。

3.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一是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提前入井,在未经瓦斯检查员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二是煤矿未设置专职入井检身工,调度员兼任入井检身工,未对事故地点当班入井人员进行检身。三是事故当班入井时间记录不实,记录的事故地点人员入井时间为22时50分,实际入井时间为21时52分。

4.私开头面,逃避监管。一是包括事故工作面在内的4个掘进工作面未经华蓥市煤管局审批同意,煤矿擅自组织作业。二是煤矿在瓦斯监控系统中未对非批准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定义,致使其瓦斯监控数据不能在监控系统主机显示且不能上传县级监控平台。三是出入井登记记录做两本账(一本登记批准作业点入井作业人员,另一本登记非批准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四是非批准掘进工作面未如实填绘在图纸上。五是非批准掘进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入井不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

5.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锦春煤矿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意识差,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风镐落煤。

6.煤矿安全监管不力。华蓥市煤管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不够扎实,对煤矿日常监管不到位,专项检查不深入,对锦春煤矿违规布置掘进工作面失察,疏于对驻矿安监员的教育管理。

华蓥市溪口镇党委、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全镇煤矿安全检查不到位,跟踪督促煤矿隐患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煤矿违规布置掘进工作面行为。

华蓥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不够到位,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不够深入,对华蓥市煤管局和溪口镇党委、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个别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4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1)唐仕明,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主要负责锦春煤矿外部协调、头面报批工作。未经华蓥市煤管局批准,违规安排+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等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向华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监机构报告;未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赵明宏,锦春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经华蓥市煤管局批准,违规组织+350m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等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采取非批准作业点甲烷传感器不定义、入井登记记录做两本账、不如实填绘图纸、部分入井人员不佩戴定位识别卡等方式逃避监管;未督促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管理措施;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向华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监机构报告。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包重陵,中共党员,锦春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工作面超出保护层开采卸压保护范围失察;事故工作面超出穿层钻孔条带预抽煤层瓦斯控制范围,未补充执行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事故区域抽采达标评判结论失真;未组织编制事故工作面作业规程,用安全技术措施代替;非批准掘进工作面未如实填绘在图纸上;未发现和制止工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吕云,锦春煤矿法定代表人(兼采掘副总、机电运输科科长)。未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没有及时消除事故工作面工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阳圣奎,锦春煤矿事故当班班长,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经准许提前入井,在未经瓦斯检查员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作业;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10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曾锦东,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锦春煤矿主要投资人,对锦春煤矿控股经营。未认真履行主要投资人责任,矿井安全投入未完全到位,事故区域未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装置;对该煤矿违规在审批范围外布置采掘头面等安全隐患失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9万元。

(2)王代华,中共党员,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制止锦春煤矿在审批范围外布置掘进工作面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5万元;事故发生后,督促锦春煤矿如实报告事故不力,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加处罚款3万元。建议对其合并处罚款8万元。

(3)谢宗烈,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技术指导。对锦春煤矿防突工作技术指导不力,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制止锦春煤矿在审批范围外布置掘进工作面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5万元。

(4)贺绍强,锦春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安全监督和安全培训工作,事故当班下井带班。未抵制在审批范围外布置掘进工作面;未发现和制止事故工作面工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5万元。

(5)黄明,锦春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分管调度室、采掘队。参与议定在审批范围外布置掘进工作面;未制止事故工作面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对煤矿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5万元。

(6)蒋国民,锦春煤矿通风防突副总兼通风科科长,负责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工作面超出保护层开采卸压保护范围失察;对事故区域抽采达标评判失真负有责任;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3.5万元。

(7)付斌,锦春煤矿安全副总兼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和组织实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防突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失察,未对事故掘进工作面工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进行查处;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3.5万元。

(6)王政军,中共党员,锦春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编制事故工作面作业规程,用安全技术措施代替;未发现和制止事故工作面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3万元。

(9)郑发,锦春煤矿通风队队长,负责矿井通风瓦斯日常管理工作、局部防突措施落实和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对监控系统不定义非批准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负有责任;未及时送检WTC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2.5万元。

(10)何树安,锦春煤矿掘进队长,负责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提前入井失察;对事故点作业人员入井不带定位识别卡的问题负有责任;未发现和制止事故工作面工人违规使用风镐作业行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2.5万元。

(二)政府监管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2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1)蔡成猛,中共党员,华蓥市煤管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发展工作,分管生技股、瓦斯监控中心。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在得知锦春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与企业人员合谋瞒报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林伯龙,中共党员,华蓥市煤管局驻锦春煤矿安全监督员(华蓥市煤管局聘用人员)。未严格履行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未及时制止锦春煤矿私开作业面的违规行为;锦春煤矿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8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胡绍均,中共党员,华蓥市溪口镇经发办主任(与镇安办合署办公),负责镇安办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未有效督促辖区煤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段海波,中共党员,华蓥市溪口镇副镇长,分管全镇安全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煤矿安全重视不够,未督促工作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未向上级报告情况,参与瞒报。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三)、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李昌胤,中共党员,华蓥市溪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提名人选。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办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白瑞春,中共党员,华蓥市溪口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督促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力度不够,疏于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出现分管领导瞒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唐孝忠,华蓥市煤管局安全监察股股长(参公管理人员),协助分管副局长兰明对锦春煤矿进行监管。未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锦春煤矿检查不仔细深入,未及时发现该矿违规作业行为。7月6日上午核查锦春煤矿瓦斯三级报警情况时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事故情况。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兰明,中共党员,华蓥市煤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分管办公室、安监股。未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该矿违规作业行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参与瞒报。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三)、第(五)项和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华蓥市煤管局党组成员、华蓥市煤管局副局长职务。

(7)李代红,中共党员,华蓥市煤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煤管局全面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2016年5月才担任华蓥市煤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安全生产业务工作不熟悉,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方飞剑,中共党员,华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建议予以诫勉谈话人员

李晓瑜,中共党员,华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市长空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不够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够,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和乡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口头)。

4.其他处理方式人员

(1)朱斌,中共党员,华蓥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华蓥市煤管局。研究、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不够,未有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2016年2月才下派到华蓥市工作,3月29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责成其向中共华蓥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2)肖伟华,中共党员,华蓥市委书记。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督促市政府和行业职能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中共广安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办矿意识淡薄,私开头面,逃避监管;矿井安全投入未完全到位,事故区域未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未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瞒报事故。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00万元。对其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等493号)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50万元。建议对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处罚款250万元。

2.建议责成华蓥市溪口镇党委、政府向华蓥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华蓥市煤炭管理局向华蓥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华蓥市委、市政府向广安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坚持依法治安、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大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工作考核,依法严惩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强力推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灾害严重矿井多退早退,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点、危险源。二是严格落实煤矿采掘头面和入井人数核定制度。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假整改、假建设、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核定范围、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等“六假六超”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四是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职,对煤矿违规布置头面行为早发现、早报告。

(三)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办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逃避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格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

(四)强化防突管理工作。一是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矿一策”专家会诊,凡采掘部署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抽采未达标、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二是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坚持“有保必保”,并准确掌握保护层开采卸压保护范围;保护层开采尽量不留设煤柱,须留设煤柱的,应准确上图并标注影响范围;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存在抽采盲区时应补充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指标,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必须由具备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能力的实验室或单位派员现场取样测定。三是严格落实局部防突措施,健全和落实有效监督考核制度。四是严禁在突出煤层使用风镐作业。

(五)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一是合理采掘部署,保持开拓、准备、安全、回采煤量“四量”平衡。二是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三是及时填绘各类图纸,准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四是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五是严格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和检测检验。六是严格执行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七是严格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值班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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