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鲁维佳 园园)明知可能是网络诈骗犯罪资金,仍雇人取现并购买虚拟货币给对方,帮助转移资金。日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杨某伙同同案人李某、王某等四人(均已另案判刑),为非法获利,形成相对固定的洗钱团伙,通过禁用的网络软件与上线电信诈骗分子勾连,招募并挟持提供个人银行卡的“卡农”,对上线转入的电诈赃款进行取现,取现后在不法币商处购买网络虚拟币对冲,而后将虚拟货币回转给上线电诈分子,完成对电诈被害人的资金清洗。该团伙获得取现金额的8%不法获利分赃。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已累计帮助上线电诈分子转移赃款1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伙同李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系违法犯罪资金仍采取协助转移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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