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一樵 张妮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因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被行政处罚以致再融资项目受阻,是近年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狠抓大气污染治理,重视环境治理“回头看”和专项督查工作后出现的新现象。常态化环保督察和环保督察从“督企”向“督政”转变后,监管方对任何环境事件的高度关注和随之而来的行政追责,会对再融资活动进程产生重大案情回顾2020年9月份,林某向张某宣称自己手里有比较挣钱的投资,并口头承诺高收益,风险较小。随邀请张某参与U币投资,并指导张某注册操作,且张某操作平台的账号及密码林某也知晓。张某按照林某的要求共计投资U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向林某转账60余万元(部分转账备注借款),并由谢某进行操盘炒作。后林某私自登录张某平台,私自转让虚拟币,买卖虚拟币。2022年左右虚拟货币出现亏损,平台关闭,在此过程中,张某从未获得任何投资利益。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主要裁判规则1、因违反金融监管的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支付等值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裁判要旨: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某某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某某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某某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某某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某某、‘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某某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某某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原、被告所进行的理财活动系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原、被告所参与的MFC项目和欧联交易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均系马来西亚MBI公司旗下。该公司已被公安部门定性为传销组织,近年来一些法院审理过的有关MBI公司案件,明确将MBI理财活动认定为非法传销活动,比如2016年12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刑终364号刑事裁定、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终61号刑事裁定、2018年7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刑终519号刑事裁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刑申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因此,本案原、被告的交易涉及MBI理财活动,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案号:(2021)陕0104民初920号2、涉及虚拟货币的委托投资合同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本案中,王某收取田某款项后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田某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当属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应当明知“虚拟货币”不得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交易,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过错,故对于田某因购买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本院酌定由两人各半负担。田某向王某转账用于投资虚拟货币的款项192991元,扣除田某自认向案外人“文少”获得虚拟货币的对价43000元外,其余149991元(192991元‑43000元)及自平台无法使用之日2021年5月20日起的利息应认定为田某实际的损失,故王某应向田某赔偿损失74995.5元(149991元÷2)及利息。案号:(2021)粤0113民初27845号3、涉虚拟货币的借贷行为因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裁判要旨:原告主张的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系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支付的虚拟货币“泰达币”,该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原告主张以交付泰达币完成借款交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案号:(2021)粤0304民初55554号虚拟货币法规依据2013年12月3日,央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央行、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公告》),强调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9月15日,央行、两高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和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2022年12月27日,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该案中,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投资虚拟货币法律风险1、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对涉虚拟货币交易和交易服务的行为是否有效尚存争议,若有效双方系委托关系还是不当得利或者民间借贷?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但该文件出台之后,各地法院基本上都将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认定为破坏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进而认定相关行为无效。在后续实践中,大多法院还是支持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不能将虚拟货币折算成法定货币。2、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担或按照过错由双方分担部分法院按照《公告》、《通知》中“损失自行承担”的规定,维持现状,发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也有部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定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并按照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3、涉虚拟货币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部分法院面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起诉,亦会以“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为由,认为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从而裁定不予受理。4、涉及虚拟货币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从刑事犯罪风险角度考察,涉虚拟货币领域目前比较突出的风险包括盗窃虚拟货币风险,敲诈勒索虚拟货币风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或行受贿虚拟货币风险,非法经营虚拟货币风险,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风险,假借虚拟货币实施金融犯罪风险。而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和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决定了由其衍生的违法犯罪具有高智能性、隐蔽性和易传播性特点。小结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的特点对投机者和炒作者具有极大的诱惑力,特别是在价格暴涨的时候让无数投资者忽略其高风险。但现在实践裁判中,虚拟货币始终不是真正的货币,在相关平台暴雷关闭后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刑事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并且具有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属性。面对此种不稳定的因素,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虚拟货币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和评估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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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涉及经济纠纷的刑事案件立案浅议研究 | 新《民事诉讼法》涉外部分新旧条文对照及重点解读研究 | 新《民事诉讼法》涉外部分新旧条文对照及重点解读研究 | 结合“三张清单”建构国企全面合规制度体系的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