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广告 X

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不久前,笔者承办了一宗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案件,虽案件中并未涉及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问题,但本人却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等问题困惑于心。多平台检索,但却发现相关案例较少。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抛砖引玉,浅析分享,以期引发大家对虚拟货币价值的深入探讨。

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三个案例的引出 

01

案例一

李某盗窃案[案号:(2020)粤0304刑初2号,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3月入职深圳市某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嘉公司)区块链工程师职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参与某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某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合作开发的某德星球项目,李某掌握了某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因被告人李某在某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同年5月31日向某嘉公司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被告人李某对被辞职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某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入某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帐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3个、某德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又进入某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账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0.4个。后被告人李某将盗窃的以太币、某德币转存在其OKEX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和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里。

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某德币及0.4个以太币。另查明,涉案某德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

裁判结果

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某德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

02

案例二

罗某菂盗窃案【案号:(2020)沪0106刑初551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被告人罗某菂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某唯公司(实际经营地本市静安区)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菂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2019年5月14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将被告人罗某菂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向某唯公司退出兑换的以太坊4605枚。

裁判结果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菂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03

案例三

林某伟合同诈骗案【案号:(2020)粤0303刑初137号,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林某伟在其建立的“一起炒吧”群发布信息,表示通过其在898平台进行数字货币TBC认购,宣称“保底二倍”。被害人徐某转账人民币28.12万元给被告人林某伟 ,委托其申购TBC,被告人林某伟应于5月26日当晚申购成功后返还给被害人中签的TBC和未中签的钱款。被告人林某伟在未按约定退款时谎称钱款被他人转走,在被害人没有委托其将中签的数字货币及未中签的款项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持续多次交易买入TBC数字货币,而其称误操作。

之后,被告人林某伟通过提取USDT和OTC交易两种方式、将平台数字货币进行变现,获利人民币138031元。期间,被害人徐某一直追查被告人林某伟所谎称的“上家”,并要求被告人报警。在被害人的不断查证下,被告人林某伟被迫承认上述伪造事实,并于19时11分返还被害人8025USDT(价值人民币55372.5元)。经查,被告人林某伟的898平台账户在5月26日20时至27日18时49分有频繁买卖交易记录,其账户在案发当时按1USDT折算6.9元则总亏损为人民币95984.796元。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某伟将被害人徐某踢出“一起炒吧”群,随即将被害人微信账户拉黑,拒绝联系被害人,拒绝返还剩余人民币159380.5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某伟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59380.5元。

何谓虚拟货币?

前述三个案件提到了以太币、某德币、USDT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那么什么是虚拟货币呢?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比特币被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诞生,它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2015年,A股股灾,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千股涨停熔断机制,满眼望去一片翠绿,当年的股灾行情还记忆犹新。这一年,很多人之所以亏的如此惨烈,正是因为很多人利用高杠杆,想实现一夜暴富的美梦。币圈也是一样,曾经流传着“币圈一日,股市一年”的造富神话,也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入场。2021年,加密货币价格疯涨,比特币成为全球收益率第一资产,很多人加杠杆入场,但盛极则衰。自然规律告知我们,股票市场有自己的规律,有涨就有跌,有牛市必然就有熊市,币圈也是一样。

2022年,风向巨变,加密货币价格一落千丈,炒币人血本无归的同时,币圈也迎来大震荡。

从360百科检索获悉,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国外一些企业利用区块链与金融创新、高新项目等炒作概念,为虚拟货币添加金融属性,就成了所谓的互联网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以太坊(ETH)、U币(USDT)又称泰达币、狗狗币、无聊猿等就是常见的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

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然而虚拟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非常特殊。2013年起,我国便开始浇灭虚拟货币炒作的“虚火”,给投资者的钱袋子装上“保护锁”。

2013年12月0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21年0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前述规定均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均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到底是财物还是数据?

就此问题,案例二罗某菂盗窃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理如下:

本院认为,泰达币作为常见虚拟货币之一,具有财产的基本特性,即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承认其“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交易价值,虚拟货币需要通过计算机经过特定的计算方式生成,需要付出劳动力及经济成本。而大部分人获取虚拟货币的方式亦是通过金钱作为对价相互转让,即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

其次,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储存在公钥上,在能被任何人查询到的基础上,排除了除所有者外其他人对于虚拟货币的占有,而所有者又可以通过特定的私钥随时支付、转移其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受所有者的支配。

第三,《通知》《公告》规定虚拟货币“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等,但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互相之间的交易,客观上通过特定的境外网站,随时都能观察到虚拟货币的巨额交易,《通知》《公告》的发布正是由于虚拟货币融资的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也证明虚拟货币具有流通转移的可能。

结合本案,被告人罗某菂获取泰达币后,迅速将泰达币通过交易平台兑换为比特币及以太坊。其中部分以太坊兑换为人民币;部分以太坊用于支付与他人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部分比特币存储于其电子钱包内,由于罗某菂无法提供有效的私钥,至今无法提取。罗某菂的行为恰恰证明了虚拟货币的价值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罗某菂犯罪行为的目的不限于为了获取虚拟货币所对应的公钥与私钥,这两者只是计算机系统随机生成的英文与数字的组合,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公钥与私钥转移他人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并取得虚拟货币带来的财产性利益,故仅认定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足以评价其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并无实体,但其具有与股份、股票、债券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故罗某菂将他人控制的虚拟货币非法占有的行为,亦构成盗窃罪。

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价值如何认定?

(一)关于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问题,案例一李某盗窃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首先,以太币在中国境内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其次,以太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具有两个特点:

(1)获得方式有两种,一是成为以太坊的“矿工”,即“挖矿”,二是通过特定渠道以支付对价的方式交易获得,本案中的被害单位便属于后者;

(2)以太币在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价格,其价格虽随着交易行情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但就如其他实体货币的汇率或股票交易一样,能够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价格。

基于上述两个特点,以太币这类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以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经查,目前以太币的交易平台主要有HuobiGlobal、OKEX、币安网等,在同一时间段内各交易平台上以太币的价格会有细微差异,故本院以被害单位及被告人均予以认可的HuobiGlobal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本案以太币价值的依据。

依据HuobiGlobal上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2019年6月20日,以太币的交易平均价格为268.265美元,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8,换算为人民币约1845.66元,当天被盗的三个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约5536.99元;2019年7月15日,以太币的交易平均价格为220.5美元,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7,换算为人民币约1514.84元,当天被盗的0.4个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约605.94元。

(二)关于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问题,案例二罗某菂盗窃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菂盗窃泰达币189万余枚,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盗窃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并未包含本案所指控罗某菂的犯罪行为,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菂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规定,我国不认可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数据,故不应当认定涉案泰达币根据相关网站的历史价格计算价值1200余万元。考虑到罗某菂将泰达币兑换以太坊后,又将以太坊兑换人民币,实际获利约90万元,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根据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应当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从前述个案可知,关于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并不统一。

虚拟货币价值无法认定时又如何处理?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浩德币在被盗取时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但因浩德币被盗可能对被害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案例三林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被害人人民币266,765.66元,但随后分两次分别向被害人归还9,630个和8,025个泰达币(USDT)。法院在认定退赔金额时,将泰达币与美元以1:1的兑换比例、美元与人民币1:6.9的汇率进行了计算,最终认定被告人应退赔人民币159,380.5元。

从前述可知,因为泰达币与美元之间1:1存在固定兑换比例,故案例三折算较特殊。但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与美元兑换比例不固定的虚拟货币,目前尚无权威的、官方的数据,且我国不认可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数据。

结论

虚拟货币的出现,为人们的交易和投资带来了新的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将会越来越广泛,虚拟货币的监管也将会越来越严格。

从前面三个案件可以看出,实践中要确定一个合理准确的兑换比例计算虚拟货币的价值,仍存在较大难度。

虽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存在难度,但并不代表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否认虚拟货币的价值,而是仍在积极解决虚拟货币追赃的问题,未来被害人追回虚拟货币损失、对虚拟货币价值进行法律层面的评估等问题都将有望解决。

普通大众应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风险,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远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1.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文责自负。2.公仁律师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如需转载文章请在公众号留言授权。3.如本公众号图文涉及侵权,请直接发送消息至公众号后台,我们将及时妥善处理。

 END 

专审/高  霞

编审/李  鑫

责编/黄  璜

赣州总所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楼电话:0797-8337777

赣县分所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双龙大道白鹭湾五区13栋写字楼电话:0797-4646777

寻乌分所

地址:赣州市寻乌县新东大道东团村村民委员会四楼电话:0797-2882777

信丰分所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高新区5G产业园1号楼A栋8楼电话:0797-3360777

东莞分所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中天大厦1306

电话:0769-22332030

九江分所(筹建中)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82号

电话:0792-8129777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是2012年2月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现设有赣县、寻乌、信丰、东莞四家分所,总分所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150余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以及高级职称的30余人。本所先后获得先进党支部、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部分律师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党员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省优秀律师、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江西省“最美律师”等荣誉。本所是江西省率先推行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律所之一,创新了管理体制,完善了分配模式,加强了平台建设,突出了专业特色。本所锻造了一支执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的律师团队。本所秉持“审慎、勤耕、求确、唯专”的执业理念,坚持“文化立所、人才兴所、党建强所”的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勇于探索。未来,我们将努力实现将律所打造成为市内领先、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宏伟发展目标。

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点点点,赞和在看都在这儿!千辩万话||浅析“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的价值认定

© 版权声明
法律援</div>        </div>
    </div>
        <div class=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