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人经手的一个案例,有价值的案例会进行复盘及探讨
01 课前秀
A委托B以某虚拟货币买另一虚拟货币,但B没有购买并将某虚拟货币占为己有,A遂诉B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返还该虚拟货币。
一审判决认为A与B的委托合同无效,同时虚拟货币为自由投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个人持有和个人之间的流转,故B应将该数字货币返还给A。
该判决是该省首例虚拟货币商品属性得到承认的案例,具有一定启示意义。本文尝试从虚拟货币的属性,实践中的法律观点,及实务中存在的风险三部分进行分析。
02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非真实的货币,亦不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属性。虚拟货币即非由官方当局发行,不被官方认可。从形式上而言,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开发出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间,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可称为代币。例如比特币即是由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开发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但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挖掘,买卖。
由于虚拟货币确实存在财产价值,具备商品属性,中美两国在通知中都承认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2021年5月18日出台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在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基于《民法典》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故尽管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在实践中的价值仍依然予以认可。
尽管监管政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展虚拟货币的兑换、定价、买卖等行为,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自然人对其的获取和持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保护。正如上述判决中提到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个人持有和个人之间的流转,是以自然人在虚拟货币领域的财产权益应得到保护。
03 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风险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涉虚拟货币案例,截止2021年5月22日,共可检索出5533篇文书,其中民事涉虚拟货币案件3033件,而在涉及民事案由方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322件,其中合同纠纷2322件,不当得利纠纷为210件,这体现涉虚拟货币案件在纠纷类型方面高度的集中性。
谭某与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定书
(2020)琼民申305号
谭某向覃某某购买某虚拟货币,双方达成合意并覃某某完成交付,后因该虚拟货币价格下跌,谭某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覃某某返还购币款。海南高院认为:该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谭某购买该虚拟货币应当意识到平台承诺的投资回报率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投资收益是明知的,其应当意识到平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存在资金风险的问题,故其购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林某、张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申3380号
林某通过张某某购买某虚拟货币,后该虚拟货币平台清退导致损失,林某要求张某某不当得利款项50万元,福建高院认为张某某确为林某购买虚拟货币,但林某并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对其实施欺诈,也未举证证明该虚拟货币清退款被张某某非法侵占,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张某、张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鄂民申4132号
张某自张某某处购买虚拟货币,现张某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币款。湖北高院认为张某在购买该虚拟货币时应该预见该币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但仍进行交易,虽然张某的交易行为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雷某某与方某某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972号
雷某某与方某某签订《股份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某虚拟货币,后雷某某主张合同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重庆高院认为法律事实分为合法、违法和非法三种状态。虽然在我国,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其相关服务被限制并且禁止发行融资,但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其存在。双方投资该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雷某某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违法,故驳回雷某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分析上述高院案例,基于对虚拟货币的认识程度以及法律规范的认知差异,实践中司法裁判结果差异较大,依据裁判要旨主要存在三种思路:
1.合同无效,但涉案虚拟货币具备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
2.合同无效,依据《通知》、《公告》认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具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3.不受法律保护,其系自由投资关系,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虚拟货币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由于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差异及相应法律规范的不完备,导致民事纠纷中裁判的差异化明显。随着对虚拟货币认识程度的加深,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备,司法实践将渐趋一致。上述观点中个人认为对于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不应一概否之,否则会侵害投资者权益,也不利于保护更广大公众权益,具体应在个案中斟酌谨慎。
04 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隐匿化和不受监管特性,虚拟货币领域刑事风险极高,截止2021年5月29日,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涉虚拟货币刑事案由2460件,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案件1043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856起,侵犯财产类罪545起。
具体到个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16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0起,诈骗罪375起,涉计算机类犯罪142起,综上在虚拟货币领域的涉刑事犯罪种类具有极强的集中性。
经检索案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多具有如下特征: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高额的投资利润及发展下线提升级别获取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具有如下特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积分返还等给予回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公众性和利诱性,实际上并不存在待投资项目或者待投资项目运营模式明显不成立,又或者建立代币发行进行融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多具有如下特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如支付结算等帮助。
虚拟货币领域涉诉案件民刑二分天下,这是不多见的,这说明了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加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虚拟货币的价值目前仍无法有效衡量,但是其风险已在影响我们的生活,企业要合规,公众应理性,更好的监管规制有利于虚拟货币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深刻认识潜藏的法律风险,有助于我们行稳致远。